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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事关天津住房租赁补贴,天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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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事关天津住房租赁补贴,天津征求意见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年度申报工作,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规定,为做好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和三类)家庭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操作程序。

系统筛查
(一)筛查范围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

(二)筛查内容

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原则

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赁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超过租赁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

其中:

(1)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以下的,上年收入视为零;(2)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不含)、女性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

(3)家庭成员年龄男性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女性40周岁(含)以上、55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

(4)家庭成员年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有退休金的,其上年月收入视为符合其对应补贴类型的收入准入条件;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

(5)其他人员收入视为零;

(6)在原收入审核时,系统记载的收入认定数值高于上述收入设定数值时,按收入认定数值计算其个人收入。

4.财产情况,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机动车辆管理数据进行筛查。

(四)筛查结果

对各项信息无变化或家庭收入按设定条件计算,未超过收入标准的家庭,视为核查合格,按原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同时,系统自动更新,并确定下次年度申报时间。

经核查比对,对信息有变化或收入超过准入标准的家庭,列入审核对象,当月(即第12个月)补贴继续发放。

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筛查后有变化的家庭明细,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区住建委转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明细,通知应参加年度申报家庭及时申报。

有变化的家庭参加年度申报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中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

3.住房有关材料;

4.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已退休人员,持上一年退休金领取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申报表;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开具在学证明。

5.家庭成员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证明材料、购置机动车辆的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证明材料;

6.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对信息有变化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扫描申请人身份证后,方可打印《天津市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表》,系统自动记录首次打印时间为受理申报时间。

(三)初审

申报家庭应当对《年度申报审核表》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自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财产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家庭对核查数据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数据来源,由该家庭向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

1.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来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工作,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区住建委,并留存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

区住建委应当自接到区民政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工作,按以下3种结果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该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

(2)该家庭经审核因收入或财产超标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注销资格

(3)经审核,该家庭因人口或住房发生变化,未在30日内申报,列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五)打印通知书

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委打印《天津市租赁补贴停发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年度申报审核期间的补贴发放

(一)对在第13个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补贴自第13个月按新标准继续发放。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停发补贴,注销补贴资格。

(二)未在第13个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的家庭,其补贴自第13个月起停止发放。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申报审核,且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补贴自完成审核当月按新标准继续发放,且按新标准一次性补发自第13个月起停发的补贴。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申报审核,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注销补贴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发放。

对未进行年度申报家庭及年度申报未办结家庭的限制

对于未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含已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的家庭),在申请办理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时,应当告知其限期完成年度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予办理相关业务。

资格注销

未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申报审核的家庭,补贴资格到期自动注销,未完成的年度申报审核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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