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21年3月15日起,天津执行新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下面,津东方海河英才(微信公众号:津东方海河英才)就带您一起来看看:
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对天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
2021年3月15日起,二手房交易中,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主要方向为将资金监管对象修改为存量房屋交易中的自有交易资金。
》》什么是自有交易资金?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也就是说,天津存量房屋资金监管机构未来将只对一次性付款的全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部分进行监管。
》》调整后政策
根据本次最新出台的《通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调整后,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办理方式
具体办理方式为:
1、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
2、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附:现行政策
截止2021年3月15日前,天津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应用的政策为2017年初发布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版《监管办法》规定,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其中,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应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注意:天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天津市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