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二手房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部署,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5年11月3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规定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人因转让、变更等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再换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登记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内设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重大不动产登记争议调处工作,并按照分工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事务,业务上接受市不动产登记局的指导。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分局)、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不动产登记局),分别负责具体实施市内六区和各自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分别设立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工作分工如下: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及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其他登记事务。

2.市区和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分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辖区范围内除第1、4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3.滨海新区规国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4.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除第1、3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新旧登记业务衔接

(一)自2015年11月30日起,全市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按照上述登记分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预售登记只登记不发证。

2015年11月30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受理森林和林木以及海域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按原登记政策在原登记系统上办理有关登记,继续核发《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完成人员交接之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受理的登记以及此前已受理未办理完毕的登记由不动产登记分局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颁发的房地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中“填发机关”仍加盖区县房管局印章,向当事人出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仍加盖区县房管局“房地产权属登记专用章”,涉及房地登记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由相关不动产登记分局负责代理应诉、复议事务;涉及房地登记的信访等事项由相关不动产登记分局办理。人员交接前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理的涉及房地登记的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及信访等事项仍由其继续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分局应予配合。

四、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交易业务的衔接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发〔2015〕45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的前提下,为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登记交易业务,对与不动产登记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协议打印等房地产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二手房交易等信息。市国土房管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分别对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交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

五、登记服务场所

各登记经办机构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建设,登记服务场所应符合《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登记质量提升房地产登记服务水平的意见》(津国土房地权〔2012〕310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应就新增登记种类增设或优化窗口设置。同时,对于登记服务场所无法满足长期发展需要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有计划的通过自建或者购置等方式解决,充分满足申请人登记受理需求。

六、有关要求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关系民生和稳定,全社会广泛关注,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精心安排,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因登记职能调整给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带来不便。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各登记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不得因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拖延办件,延长办理时限。

(二)建立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建立会审制度,就疑难登记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人员应由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及部分具有房屋登记官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资格的业务骨干组成,审核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会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启动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验收、接收等工作,提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避免因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到位等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健全“首问负责”制,通过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会审以及应急机制等相关协调制度,主动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疑难问题,不得互相推诿,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有序开展。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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