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委发布最新规定,事关招生、教材、学籍等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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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教委发布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哪些属于教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决策的流程有哪些?
公众能否参与、如何参与?
针对这些问题
《规定》中一一进行明确
划重点——
- 市教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全市教育规划、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教育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关于招生考试、教材管理、学籍管理、学历管理、学校和师生重大权益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关于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教育协作支援,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教育系统重大安全稳定,加强立德树人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系统人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本市教育长远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其他涉及教育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 决策承办处室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节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指导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法制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其他机关处室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教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二)全市教育规划、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教育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
(三)关于招生考试、教材管理、学籍管理、学历管理、学校和师生重大权益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四)关于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教育协作支援,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教育系统重大安全稳定,加强立德树人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系统人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本市教育长远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六)其他涉及教育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处室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处室不明确的,由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指定;
(二)机关各处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处室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处室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处室不明确的,由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指定。
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的处室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第七条 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处室,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初步拟订的决策草案征求有关职能处室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处室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处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20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聘请专家应当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以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处室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市教委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处室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安全处、财务处、办公室(信访)、委网信办等处室的意见。
第二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教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经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制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向法制处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处室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处室补充提供材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实地调查研究、专家学者论证、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法制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教委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制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五)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委托专业机构参与;
(六)其他方式。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配合法制处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市教委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处室,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三)具体内容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法制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法制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本委内部使用,有关处室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报送材料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教委应当召开委主任办公会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委主任办公会由市教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决策承办处室对决策草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最后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二条 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教育工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七节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处室)。
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办公室对落实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委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处室、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提请召开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决策承办处室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委领导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处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市教委应当召开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策执行处室的报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教委或者决策执行处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教委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本委此前制定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本规定已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有规定的,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规则执行。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印发的《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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