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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普职分流”,这个新法5月1日起施行

重新定义“普职分流”,这个新法5月1日起施行

  从今年5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正式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法首次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增至10000余字,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着重强调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并提出,在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可向技术类工种降低学历要求。对于备受关注的“普职分流”,新法明确以“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进行回应。
      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水平技能技术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那么,此次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如何通过修订回应时代对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的呼唤?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原有教育体系带来哪些新变化?对此,本报邀请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耿洁为读者进行权威解读。
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耿洁说。
      在职业教育内涵方面,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完善并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产业发展提供有能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这是职业教育最核心的功能与定义。” 耿洁 表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引导办学主体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弱化“分流” 将“学分银行”写进新法
      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对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初中毕业后的“普职分流”话题,以“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进行明确回复。回望2021年《职教法》修订草案,当时对“普职分流”给出的规划是: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摒弃原有“一刀切”模式,为“普职分流”重新定义,从“分流”到“协调”,学生和家长明显感受到强制意味越来越弱,对学生个性化成长与发展的尊重越来越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将“国家学分银行”列入其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耿洁认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加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以不断提高的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社会地位,让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缩小差距,齐头并进。对于一个地区而言,职业教育发展得好不好,在当地有没有认可度,学生是否愿意上职业学校,企业是否愿意招聘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职场后的发展是否顺利,这些都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各方应该重视的焦点。
真招法着力提升社会认可度
      在社会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不清晰、地位不高,在一些家长眼中职业教育更是“低人一等”,是考试失败孩子学业的“终点站”。记者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看到,多项法律规定都蕴含着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其中,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都是不可替代的。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升,关键在于社会观念的转变。” 耿洁分析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导社会、家长逐步将教育的目光从重视学历转向重视贡献、重视能力;引导各行各业建立平等的职业资格框架制度,让学生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定位。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能否融通?职业教育系统内部能否实现贯通?阻碍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的学历“天花板”又该如何打破?这些焦点问题,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也可以找到答案。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耿洁认为,随着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建立起互通渠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断头路”被打破,学生的学习成果可以逐步实现实现融通、互认,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也将随之发生质的飞跃。
开启职业教育的高光时刻
      “以立法的方式对毕业生给予坚强保障,给予职业教育相对应的社会地位,更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耿洁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升学、就业等方面都给予职业教育毕业生更多利好政策。
      新版法律中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新版法规也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接受职业教育者或职业培训人员,按照规定颁发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同时折算成学分,当学分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可以获得对应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也就是说,今年5月以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或者其他社会人员,只要在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后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或学分后,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而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取得等级证书和相应的学分后,可以申请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耿洁认为,这是国家从立法角度给予中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利好政策和升学、就业待遇方面的保障,职业教育也会随之迎来前所未有的高光时刻!
从产教结合到融合 实现校企共赢
      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耿洁告诉记者,新版法中“产教融合”一词取代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虽然只是一字之差,确颇有深意。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产教融合,校企在深度合作中,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到职业院校的教学实践中,而职业院校在教学、科研中产生的成果也可以及时在企业的生产实践中得以转化、应用,校企在合作中共同投入资源,一起制订人才方案,接力进行人才培养,最终在产教融合中实现共建共赢。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这些条文为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耿洁认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
完善保障制度 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在办学实践中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数据显示,职业教育办学成本大约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对此,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按照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同时,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不仅提出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还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合作。
      同时,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得到了认可,企业投资职业教育从政策风口上升为法律保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将在职业教育中发挥巨大作用;对参加实习实训学生的权益也依法予以保障。
      天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促进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在耿洁看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天津职业教育将在深入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各项法律规定中,全力推进部市共建工作,立足天津、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紧扣“产教城”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以深化产教城融合为主线,以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制定完善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和重要政策,充分激发各类办学主体活力,建立健全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探索建立具有天津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部市携手共同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为中国特色职教创新发展提供“天津方案”。

盘点: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十二项突破传递哪些信号
      突破一:在总则里,确定了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是宪法。而1996版职教法的上位法是教育法和劳动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突破。上位法的提升,决定了职业教育法的修法空间,不再受教育法和劳动法的框架限制。
      突破二:拓宽了职业教育的定义,指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突破三:总则第三条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其中对建立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方向作了明确,“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
     突破四: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树德立人、德技并修”,首次提出了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突破五:推进多元办学,企业办学主体得到国家认可。总则第九条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章二十七条,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三十条规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突破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业教育中职责得到明确,“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特别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突破七:“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首次列入法条。
      突破八:从国家层面提出“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职教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突破九:职业教育的“走出去”和“请进来”双向互动得到保障。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突破十:首次提出“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明确“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评价体系”。
      突破十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在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
       突破十二:实习实训学生权益依法得到保障,人力资源违规违法组织实习实训将受处罚。第五十条规定“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培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组织实习实训的人力资源公司、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天津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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