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市教委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拟明确本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升学、转学等政策。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本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且满足本市高考报名政策中关于户籍和学籍年限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据介绍,随迁子女教育将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将把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的升学考试资格。公安部门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
【来源:天津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