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一名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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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的人员。《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为更好发挥法治副校长专业能力、健全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办法》将法治副校长的职责拓展为六个方面,包括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
在聘任机制方面,《办法》规定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纳入了聘任范围,希望更多热心教育的法治工作者贡献力量。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