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6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105000元。
2021年4月15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待售HP硒鼓45支,涉及21种型号,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别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2月开始回收未开封的HP硒鼓,然后进行销售,现场发现待售侵权商品共计45支,价值16760元,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凭证,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处理中,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重拳出击,查获当事人销售的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对当事人严厉处罚,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在该行业引起较大影响,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了其他相关企业自查自纠,教育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六、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1年1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175.22元,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为三辆车载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LNG)。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车载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6日由天津市中燃国润燃气有限公司移交来耐德牌加气机一台,于2016年初投入使用。自2015年12月至案发先后从六家单位购进液化天然气609.58吨。当事人使用上述加气机,在未取得车载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为三家单位车辆的车载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销售金额为1400449.57元,获取违法所得63175.22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主动将用于充装车载气瓶的设施拆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的介质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且充装过程复杂,需要专业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没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当事人无法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严重影响周边人民群众和气瓶用户的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起到了督促气瓶从业者遵守法律规定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3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5万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非法充装行为具有操作隐蔽、即装即离、证据转瞬即逝等特点,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夜间不打招呼的方式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人赃俱获。通过本案,有效打击了辖区内液化气充装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净化了液化石油气充装市场,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八、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国窖”“五粮液”白酒,罚款75000元。
2021年1月17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卖场北侧库房中发现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白酒的防伪标识、产品编号等包装信息进行鉴定,确认上述白酒是侵犯“国窖”“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2021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中购进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用于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2%vol国窖1573进价750元/瓶售价940元/瓶,39%vol五粮液进价550元/瓶售价650元/瓶,购进后尚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制售假酒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犯了相关企业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本案中,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了不法分子藏匿、转移涉案物品,严格执法,做到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
九、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
2021年3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路标广告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系天津某口腔门诊发布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为了推广介绍自己所提供的口腔科门诊服务,于2020年12月8日与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发布四块路名牌广告,当事人自行设计了“美奥口腔 品质见证官 种植牙我选美奥 六年6000000次咬合考验 值得信赖”及“2021携美奥 犇幸福 美奥口腔6周年院庆”的广告画面,委托某公司制作、上刊于路名牌广告,该广告牌位于红桥区复兴路3号和西站西大桥1号路边,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六年6000000次咬合考验 值得信赖”的内容为虚构的统计资料。当事人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广告内容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作为广告种类中相当特殊的一种,决定着患者的就医原则。而未经医疗部门审查,甚至擅自发布带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广告,可能会致使患者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受医疗广告的诱导做出错误的就医决定从而错失及时治疗的机会这种恶果产生,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广告的严格监管,有案必立,有案必查,对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