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期
天津中小学全面推行
“5+2”课后服务模式
市内六区中小学
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30
初中学校自习班
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30
那么课后服务如何收费
是否有补助?
近日,天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
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 公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解决。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补助标准为生均200元/年。
- 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初中每生每月不超过180元;初中晚自习每生每月不超过100元。
-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解决。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隶属关系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生均200元/年,市财政对河北区、红桥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和蓟州区按照50%给予补助。
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公益性的服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初中每生每月不超过180元;初中晚自习每生每月不超过100元。各区可结合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市教委直属学校按所在区标准执行。
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其中,财政补贴仅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
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并于次月收取费用。
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和晚自习,上满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上满整月的,收费方式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我市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按本通知规定开支;代收费纳入学校往来款项核算,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并向委托代收单位索要合法票据。
学校要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减免政策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学校还应定期将课后服务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课后服务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学校要切实落实教职工待遇。学校应制定课后服务奖励绩效的考核和分配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课后服务奖励绩效。
学校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确保课后服务保障经费规范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课后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普通公办高中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