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为长期以来乱象丛生的校外培训市场戴上了“紧箍咒”。
明确规定: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等。
同时,为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天津各中小学将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并按照生均200元/年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
干货来了!
每学科专职教师不低于1人
教委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修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
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办学宗旨、培训内容、决策程序、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各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要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为契机,对未经批准,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进行治理。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次性收费不得长于3个月
- 禁止竞赛、排名
2018年底前,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修订,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制定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
-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
- 一次性收取学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作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
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类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2018年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2019年6月底,制定出台培训机构准入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不得将培训、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
行政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课后服务,学校教师有补助
按照本市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
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开展课后服务所需资金,按照生均200元/年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包括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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