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于2020年4月7日-5月15日开启,详情见下文。
系统登记入口:点击进入
登记对象
符合在津入学(转学)条件,并于2020年秋季入学(转学)的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具体安排
(一)网上预约登记
1.请居住证持有人于2020年4月7日-5月15日登录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
2.请居住证持有人按照登记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每一名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身份证号码与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只能登记一次。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登记资格。
3.网上预约登记提交成功后,您会收到如下提示语:”由于疫情影响,现场核验证件时间待定,请等待后期短信通知。感谢您的合作! ”
(二)现场校验证件
1.现场验证。根据短信通知时间、地点,居住证持有人携带所需证件(所需证件请参看本通知第三项内容),出示短信凭证到现场进行证件审核。审核合格,发放《登记回执》;审核不合格,可补充证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验证。
2.审核通过后,红桥区教育局将依据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登记期间提供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统筹安排到一所公办小学报名。申请登记确认后,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出现变更的,将不能再作为安排学校就读的依据。
3.居住证持有人要讲诚信。现场核验证件时,证件原件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并真实有效,可办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办理入学(转学)登记报名。
填报信息不实或提供虚假证件,则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报名资格,不予以办理入学(转学)。
需提供的相关证件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红桥区居住证原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红桥区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出具的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1.如自己开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及申请入学登记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2.如在单位工作的需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及申请入学登记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及申请入学登记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注意事项(一)请居住证持有人要确保填报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证持有人负责。
注意事项:
(一)请居住证持有人要确保填报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证持有人负责。
(二)居住证持有人务必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超出规定时限不再办理。
(三)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红桥区居住证地址与合法居所证明的地址必须一致,天津市社保需连续缴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前且不少于一年(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或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纳社保的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在现场核验证件时,需由家长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完毕,教育局审核后予以正常办理。
注:请家长网上登记的手机号码不变,否则将无法收到通知短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证持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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