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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天津出台新规!

事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天津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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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通知》简化了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我市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确认缴费延长地。缴费延长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在我市缴费;缴费延长地为外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后,参保人员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缴费延长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缴费延长地。
完善了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按照我市关于简化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后,参保人员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待遇领取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待遇领取地。
《通知》规范了人事档案转移接收。待遇领取地为我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我市的参保人员,要按不同情形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工作: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无单位的我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其在我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
在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方面,《通知》明确,在我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我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无法将我市养老保险缴费转出的,由我市参保缴费区社保经办机构清退我市个人账户。

 

(来源于“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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