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这些企业可缓缴三项社保费,职工这些权益不受影响
6月6日,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下发通知,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本市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困难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
在此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
(一)2021年度在本市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
(二)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承诺缓缴期满及时补齐缴费。
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缓缴期限末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划型、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企业最迟于缓缴期期满的次月补齐缓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企业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保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政策实施期间的权益保障: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二)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正常申请。
(四)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此外,已按照此前发布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不再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将其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
尚未申请缓缴的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按照《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