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问答
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要求,自2022年1月起,对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答: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即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与雇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为个体工商户添加用工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有雇工)”,按照规定的险种及缴费比例参保。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用工范围,按照规定的险种及缴费比例参保;也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答: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应自2022年1月起开始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我市将从2022年3月开始按规范后的新费率政策执行。同时,对2022年1至2月的缴费差额进行补征,个体工商户在本年度内补征的缴费差额部分,不征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到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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