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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经办及缴费问题,促进复工复产,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将2022年1月份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经办及申报缴费业务。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2月份结算期内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时,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按照1月份应缴费金额进行补缴。缴费到账后,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纳2022年社会保险费。2022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含被征地农民,下同),可于2月份缴费至满15年。

三、用人单位于2022年2月份结算期缴纳2022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到账后,可为职工办理相关待遇手续。其中,2022年1月份满足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2月份起补发;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2月份补缴2022年1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视同正常缴费,发生相关费用按规定补报销;2022年1月份新办理就业登记的职工当月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按规定补发相关待遇。

四、城乡居民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2022年2月份起补发。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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