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经办问答
据实申报的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依据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核定。其中,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核定,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费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工资构成。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在完成2021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后,即可填报《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2年度缴费基数名册》,在12月21日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的,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月均工资收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应到单位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由稽核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单位职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用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因病、工伤、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按照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的工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作为计算缴费基数的依据。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福利费用,不计入缴费基数,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献血营养补助等。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0〕17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实习学生,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津劳险字〔1993〕)401号)规定,受刑事处罚人员,在受刑事处罚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宣告缓刑继续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4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3930元和20331元。年度内行政部门公布新的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需要重新申报吗?
自然年度内,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用人单位不需重新申报,由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年初申报的缴费工资,为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重新生成缴费基数。 在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参保职工,第一季度内,完成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签字确认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根据《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规定,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根据《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4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津东方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明示、暗示和承诺,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津东方尊重原作者的辛勤劳动并致力于保护原著版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添加客服微信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处理。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津东方网站,以及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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