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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局

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人员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居住地的区社保分中心、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等经办部门(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确认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和领取期限。

(二)对2005年10月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满10年的人员,不再审核2005年10月前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时间和视同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不足10年需要审核的,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的区人社局审核。

(三)对2020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得以超过60日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系统自动完成失业登记。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确定。对于失业登记时间与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起始时间自申领月开始,次月起为失业人员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申领月发生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可以补征集,相关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报销。

(五)按规定应当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或代办人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停止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申请。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同时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灵活就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关于农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2015年1月1日前参加农籍职工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连续缴费,且无退工记录的,按照连续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由本人到参保区社保分中心、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或自谋职业登记后,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申请补贴,也可到居住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申请补贴。每月19日(不含)前申请补贴的,自当月享受补贴;每月19日及以后申请补贴的,自次月享受补贴。补贴当月未完成缴费的,同一年度内的次月结算期内可以补征集,跨年度不能补征集。

(二)在补贴享受期内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按照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变更享受补贴比例;享受补贴人员出现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的,自出现情形的次月终止补贴享受资格。上述人员应当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变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申请。

四、关于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或职工可到区社保分中心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区社保分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五、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和技能提升补贴发放

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技能提升补贴应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正在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可逐步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待遇每月15日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每月25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每月5日、15日、25日发放。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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