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速看,退休手续简化,只需跑一个地方就全搞定!
近日
天津市人社局印发
决定进一步简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范围、条件、待遇计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说明》,用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核对本人参保缴费信息。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获取《信息核对单》。其中,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提前退休之月获取;其他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2个月获取。参保人员对《信息核对单》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存在异议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说明》,到区人社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修改。
五、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应在办理退休减员的同时,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并交给本人进行核对。参保人员对本人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退休,申报单位在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退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将申报材料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核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是否准确。核对无误的,现场办理退休手续,出具《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同时发放《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申报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留存《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七、参保人员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在聘任后到各区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也可待聘期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退休减员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增加相应标识。
八、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审定(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更正领取失业金记录、1995年底以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应在退休前到区人社局办理。
九、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或领取失业金记录、高级专业技术聘任信息、1995年底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申报单位应到区人社局办理更正手续后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本人核对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十、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参保人员核对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待遇核定支付。
十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需撤销原退休手续的(含区人社局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的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经办流程,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尽快实现退休手续的相关业务自动办理,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十三、各区人社局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对于特殊疑难问题,主动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解决。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津劳险字〔1995〕58号)规定,自1994年10月起,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由企业负责申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按此规定,我市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先到社保分中心办理退休减员,再到区人社局办理退休审批,再回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养老金支付,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在社保分中心和区人社局之间往返跑路。近年来,我市通过提升改造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区人社局与社保分中心合署办公等方式,不断简化退休手续。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我们对退休手续进行了流程再造,取消了退休手续中的区人社局审批环节,申报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站式办结。
此次简化退休手续,主要是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实现退休手续的精简,对于退休的范围、条件、待遇计发等相关政策,仍保持不变。
参保人员除准备相关材料外,还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获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对其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存在异议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说明》,到区人社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需要重点核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中户籍所在地信息,此项信息是判断待遇领取地的重要条件,不要为空。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四)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
提前退休人员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申报单位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携带4种必要要件,再根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携带8种要件。
(一)必要要件: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
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时,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
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二)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5.1995年底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获得劳模称号的材料原件。
6.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审批表原件。
7.1993年以后存在领取失业金记录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就、失业证》、《就业、创业证》。
8.参保人员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核对本人参保信息的,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代为确认参保信息承诺书》原件1份。
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包括退休减员、本人确认、待遇核定支付三个环节:
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同时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
参保人员对《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记载参保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字确认并申报退休。
申报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支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人员,视不同情况申报办理退休:
档案关系在本市的,由存档机构申报退休;
档案关系不在本市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存档机构接收档案并为其申报退休;
档案关系不在本市且为外省市户籍的,向其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区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存档机构接收档案并为其申报退休。
上述人员中的无档案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存档机构提出建立退休档案的书面申请,再由存档机构为其申报退休手续。建立的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因正常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其满足退休条件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更正视同缴费年限或领取失业金记录、高级专业技术聘任信息、1995年底前省部级以上劳模信息、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信息的,申报单位应提交相应材料,到退休人员现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办理更正手续,重新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完成本人确认、待遇核定支付两个环节,为退休人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应提交相应材料,到退休人员现保险关系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手续,重新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完成本人确认、待遇核定支付两个环节,为退休人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规定需撤销原退休手续的(含区人社局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的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