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西青淇仲综合门诊部、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康复医院、天津南开华医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综合门诊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参保人员吕占有、刘金秀予以行政处理。
现并将有关情况
公示如下
关于对天津西青淇仲综合门诊部等九家定点医疗机构
以及吕占有等二名参保人员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一、天津西青淇仲综合门诊部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河西区康复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南开华医医院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综合门诊部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九、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和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1〕第01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参保人员吕占有(身份证号:120105194002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参保人员刘金秀(身份证号:12010119490220XXXX)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