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