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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 | 天津独生子女有补贴吗?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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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民留言询问“养育独生子女的父母补贴问题”,网友表示:“在网上了解到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只要养育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都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补贴。请问目前天津是否有相关政策。”

对此,天津市卫健委回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5年,我市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60周岁以上的农村地区农业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经过规定的程序,可申领奖励扶助金,文件规定为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可在 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下载)。国家及我市均未制定非农业户籍独生子女年老补贴政策,因此无对应文件。

2024年3月19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二)我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

(五)年满60周岁。

  • 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
  • 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编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卫健委网站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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