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居民身份证,天津有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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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4月2日起,天津市公安局推出“四项措施”进一步优化居民身份证受理工作,具体如下:
我市户籍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全市任意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凭本人《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现场采集人像并捺印指纹;16周岁以下我市户籍居民办理此项业务的,除需本人到场外,还应由监护人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代为申请领取。监护人为父母以外亲属的,通过《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内容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还应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能够说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我市户籍居民在各受理点人工窗口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经窗口核验旧证后不再交验《居民户口簿》;我市户籍居民在各受理点人工窗口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示“天津公安”APP电子证件板块中的“天津市居民户口簿(试用版)”替代实体《居民户口簿》,连同居民身份证挂失手续一并办理。
经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现场视频连线核实有关信息,确认委托人确在境外无法返回且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的,可使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有照片和指纹信息提交受理信息。对于查询无历史指纹信息的,按指纹未注册进行处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受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群众因病在我市医院住院治疗,因防疫工作要求无法到场申报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可由家属凭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提交相应情形材料申报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民警经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现场视频连线核实有关信息,确认委托人确因住院无法到场申报的,可由家属提供近期照片,并使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有的指纹信息提交受理信息,查询无历史指纹信息的,按指纹未注册进行处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受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住院委托人系未办理居住登记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免予提交《居住登记凭证》,由所住医院坐落地的身份证受理点负责受理相关业务,其余异地制证业务按原有要求提交《居住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