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发布
《关于实行三孩生育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三孩生育登记的有关事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三孩生育登记:
(一)双方初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三)生育三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
(四)生育三个子女后,其中有子女残疾的。
申请人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前两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三孩生育补登记:
(一)2021年5月3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经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二)2021年5月3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怀孕第三个子女但终止妊娠的;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申请人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三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申请人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前两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页和终止妊娠的相关医疗资料。
(一)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已通过再生育子女许可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本人可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三孩生育登记,不需要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二)目前,三孩登记暂不支持网上办理,相关程序待完善。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育登记现场办理工作,落实首接责任制及承诺制等工作要求。对已经掌握符合三孩生育登记及补登记条件的群众,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