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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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1〕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贷款业务的具体办理。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本细则涉及身份证件均同以下要求)
(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5)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津工作外国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 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以下统称结婚证明)。借款人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澳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天津市公证协会对公证书的认证结果;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2)离异的,借款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下统称离婚证明)。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明的要求同结婚证明。
4.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无配偶。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5.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且需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延长退休相关证件。
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缴存单位开具的职工派驻到本市工作满一年的《外派工作证明》。
(二)共同购房人资料
1.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2. 与其他人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共同购房人身份证件、共同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共同购房人配偶身份证件。
第四条 购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四)购买私产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第五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六条 贷款资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确定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还款日。
第七条 担保资料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署《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第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套数核定
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第十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预约
职工(包括异地缴存在本市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进行实名预约。职工应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预约号可以受理的日期起60天(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可受理期限)内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未及时申请也未取消预约的,预约号作废。
(二)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申请资料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贷款银行应当时受理,并协助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三)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及相关文件。
银行应就《借款合同》、两份授权书内容及注意事项向借款人做全面介绍和讲解。
(四)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批,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五)办理担保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抵押担保。其中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复核抵押
抵押担保办理完成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七)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八)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资金划拨当天按规定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
第十二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最后一天。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五条 按月正常还款
借款人按还款计划逐月正常还款的可通过按月冲还贷、委托代扣、柜台还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四种方式办理。
按月冲还贷: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授权书》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含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正常还款。住房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偿还,对未还部分进行委托代扣。
委托代扣:按月冲还贷未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或未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授权书》的,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月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
柜台还款: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当日可以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还款。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办理。借款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还款,也可以通过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可通过按月冲还贷、委托代扣、柜台还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四种方式办理逾期还款,办理方式与按月正常还款相同。借款人逾期多期的,还款时按逾期期次由远及近扣划。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全部逾期金额时,按照先罚息、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扣划。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在除每月应还款日的任意一天办理,无需预约。提前还款时可选择提前部分还款不缩短贷款期限、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三种方式。借款人有逾期未还的,应先将逾期贷款还至正常。
提前还款时可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进行余额还贷,也可以通过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
(一)提取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还贷
余额还贷是指使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共同偿还借款人所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借款人本人住房资金的,本人持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使用配偶住房资金的,配偶应到场,持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件办理。借款人夫妻双方未共同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还需携带婚姻关系证明。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进行余额还贷提前还款。
(二)通过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还款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办理。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进行提前还款。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代偿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符合担保代偿条件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进行担保代偿。代偿后借款人应及时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项。
第十九条 打印还款凭证
借款人偿还贷款后需打印《还款凭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打印。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办理。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查询打印《还款凭证》。
第二十条 逾期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利率调整
在贷款期内遇利率调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贷款清偿
借款人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部分后,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其中,保证担保方式的,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方式的,到贷款银行办理。
借款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带押过户”出售房屋的,可先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变更
第二十四条 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还款账户因冻结等原因无法扣款的,应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最迟在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变更后的还款账户内。贷款银行变更完毕后应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变更还款人
贷款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由共同借款人或非借款人继续还款的,应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还款人手续。
(一)借款人离婚,由原配偶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新还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离婚证明、受让权证明、原借款合同。原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还需提供原抵押合同。除新还款人外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的,还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其他共有人有配偶的,配偶需签署《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其他共有人无配偶的,其他共有人在贷款银行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其中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的,还需按照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变更登记。
(二)借款人死亡,由继承人继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继承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借款人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原借款合同。原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还需提供原抵押合同。继承人为多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继承人有配偶的,配偶还需签署《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继承人无配偶的,继承人在贷款银行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继承人还需按照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抵押物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还款期内,抵押物因发生损毁或灭失、被公告拆迁等情况需变更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还款期内,抵押物发生损毁或灭失、被公告拆迁的,经贷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需变更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作为新抵押物办理变更抵押物。变更后的抵押值按原贷款本金金额确定,且不得超过新抵押物现值的70%,新抵押物现值按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价值确认。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一)个人资料
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无配偶声明》。
新抵押物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共有人无配偶的,共有人在贷款银行当面填写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新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的,提供第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共有权人抵押登记知情同意书》;第三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当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二)贷款及担保资料
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抵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提供抵押物损毁或灭失证明;抵押物公告拆迁的,提供抵押物拆迁证明。
新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和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打印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房屋权属证明)。
(三)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用于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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