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全款购房并与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②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③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
2、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全款购房并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若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有其他住房,又通过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购买私产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1、购房人身份资料:
购房人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配偶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购房人配偶首次办理提取登记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再次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政务查询授权书(柜台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2、全款购房的还应提供:
购房资料:购房合同、房产证、全款发票
1.租房资料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承租人身份资料
承租人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证件在有效期内,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承租人配偶首次办理提取登记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再次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1.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提取职工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证件在有效期内,提取职工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承租人及家庭成员。
2.公共租赁房资料
提取职工提供合同应在租赁期限内。
1.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提取职工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配偶首次办理提取登记,再次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低保资料
证件在有效期内,根据救助类型不同提供对应的资料,救助资料类型包括《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居民低收入救助证》、特困救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