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很多朋友们问过津东方小编同样的问题,下面,津东方海河英才(微信公众号:津东方海河英才)就给您详细说说:
a.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b.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c.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 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 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购房资料原件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提供相应购房资料;购房资料为职工首次提取时提供,已就该住房办理过提取登记手续的,再次办理全额付款购房一次性提取的可不再提供。
2.购房人身份资料原件
购房人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证件在有效期内,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购房人配偶首次办理提取登记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再次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1.购房人身份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证件在有效期内,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购房人配偶首次办理提取登记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再次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个人住房贷款资料
(1)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为职工首次提取时提供,已就该住房办理过提取登记手续的,再次办理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可不再提供;
(2)职工贷款银行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按揭联网合作的,经职工授权申请由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传递还款信息,申请后发生的还款提取时可不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3.购房资料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提供相应购房资料;购房资料为职工首次提取时提供,已就该住房办理过提取登记手续的,再次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次性提取的可不再提供。
3.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无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房屋产权人、提取申请人身份资料
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职工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在有效期内,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加装电梯行为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2)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3)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该户因加装电梯实际分摊费用。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无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职工因离、退休办理提取手续的,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账户。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1.提取职工身份资料:证件在有效期内
2.离退休资料:证件信息与职工身份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