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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大型、小型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能超过一套(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米除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 (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
5、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
6、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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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需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才能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没有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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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请低保打算的朋友
赶快看看你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吧
除了申请低保条件外
也有不少上班族询问核桃
失业保险金不能随意领,
不然养老金会被减少?
这事是真的么?
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养老金不会因为申领了失业金就减少的
如果失业了就去申领失业金吧
不用纠结养老的问题哦
而且自今年7月1日起
天津也提高失业金发放标准咯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发放标准
①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
②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原文)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1年6月29日
(上下滑动查看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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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进入天津人力社保APP,进行注册及登录。
2、点击“服务”-“劳动人事”-“失业保险”,选择首次申领或按月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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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完成申领。